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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3月2日印发施行

时间:2021-07-02 03:53
  为加强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陕西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3月2日印发施行。

《办法》主要包括编制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主体责任、监管职责、安装与联网、验收与运维、数据应用、法律责任、办法施行等九个方面内容。

明确了适用范围和主体责任。《办法》适用于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发布的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大气环境、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以及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管理工作,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履行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主体责任。

明确了安装联网和监管要求。《办法》规定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计划并报省厅备案,督促排污单位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安装联网工作。

此外,明确了监测规定和运管要求;明确了监测数据在执法中的应用;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对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享受的环保电价、税收减免等有关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了国家、陕西省有新规定或行业专门规定,从其规定,其他排污单位自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华商报记者 任婷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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