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主页 > 综合信息 >

浙江金华低保“新标准”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21-09-15 01:34
  9月9日下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金华市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新闻发布会,介绍当地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工作的有关情况。

发布会上,金华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樊国斌就金华市调整低保标准做简要通报。

2021年以来金华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总体目标,聚焦低收入群体同步实现现代化的工作任务,切实履行兜底保障职能,围绕共同富裕重大改革中的“提低”改革任务,持续提升困难群众生活兜底保障水平,有效助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浙中板块建设。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是居民收入二次分配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共同富裕的成色质量和困难群众的衣食冷暖。金华市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40%~50%进行调整。

由于2016年至2020年期间,最低工资标准仅在2017年12月进行了一次调整,而该期间内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较快,对困难群众生活压力冲击更为明显,若低保标准仍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将不能充分、及时发挥低保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且目前义乌、磐安等地的低保标准已突破最低工资标准50%的上限,其他县(市、区)低保标准已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48%左右,调整空间已很小。因此,亟需改变金华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为认真落实《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要求,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金华调查队等部门通过充分的调研和测算,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于2021年8月24日印发了《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金政发〔2021〕20号),新的低保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并从2022年采取与消费支出相挂钩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一、新调整的金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1年10月1日起,义乌市低保标准执行950元/月;金华市区、东阳市、永康市的低保标准从850元/月提高至900元/月;兰溪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的低保标准从800元/月提高至900元/月,平均增幅达到7.7%,超过了金华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增幅速度。

本次低保标准调整坚持县域统筹发展的原则,从原先的三档标准变为两档标准,进一步缩小金华市县域间的低保标准差距。

调整后,全市平均低保标准为905元/月,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目前排名全省第5位,位列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之后。

同时,金华的城市和农村的低保月均补差金额分别为677元和600元,补差率分别达到低保标准的80.6%和71.4%。应该说金华市的低保水平总体处于全省中等位次,与金华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

二、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机制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相关要求,2025年全市的低保标准将不低于13000元/年(即1084元/月),按此标准测算,金华每年低保标准应保持在6%左右的增幅。

为实现2025年度的工作目标,2022年起金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将与最低工资标准脱钩,与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挂钩。

今后,金华市民政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财政资金、可支配收入增幅、全省位次等因素,在三季度按照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35%确定一个公布标准,其中义乌市可高于公布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区)按公布标准执行,确保低保标准每年稳步增长且调整幅度与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同步。

下一步,金华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继续规范低保管理,切实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及时开展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和资金增发工作,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周星亮)

------分隔线----------------------------
推荐内容